境内支付人在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应先进行纳税判定和完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具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一、申请程序
境内支付人在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应先进行纳税判定和完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具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境内支付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一)书面申请(需说明合同内容、对外付汇的基本情况、劳务发生地点、境内劳务执行日期等);
(二)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原文和中文译本复印件);
(三)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原文和中文译本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支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等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和出具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境内支付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于《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征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经判定不予征税的境内劳务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
对境内支付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支付人予以补正。
2、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支付人出具《税务证明》。
3、对于依据申请资料不能做出准确判定的对外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境内支付人补充相应资料或进行核查。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支付人,并在合同、发票等原件上加盖“已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章及签注开具金额和日期。
三、复核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后,对境内支付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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