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一般为3年

2009-07-10 11:56:06 作者:jiabeihui 来源: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无限期进行了解释,明确,税务机关对未申报税款的追缴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批复》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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