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是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来税制改革的又一个新突破。
在当前金融风暴肆虐全球、严重冲击我国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国家及时出台增值税转型政策,不仅体现了短期内缓解企业压力、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确保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也意味着我国税收体制进一步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回顾
一直以来,增值税被视为一种“优良税种”而被世界140多个国家广泛采用。其优良性主要表现为适用面广、税基广、税率单一等特点,尤其是采取税款抵扣,彻底排除了流转税重复课税的弊端,具有调节中性、税负公平、收入有效、征管严密等优点。
同时,增值税也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它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然而,我国原增值税制度不仅达不到上述优点,还与当前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款时,所购置固定资产中包含的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多年试点经验为转型改革铺路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当时正值宏观经济“软着陆”时期,出于对投资过热、通货膨胀、财政资金紧张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规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层出不穷。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对转型试点的研究随即展开。
一方面,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全面转型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迫使全面转型改革呼之欲出。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随后又相继在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八个行业、内蒙古东部五个市(盟)和汶川地震灾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历经四年多的试点研究,全国性增值税转型改革终成定局,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除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外,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确保转型后的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制相互衔接。
阅读全文请下载12366税刊2009年4月刊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已有